第一章 总纲
第一条为了弘扬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发扬中华民族尊老爱老优良传统,倡导离退休教职工互助互敬、互助互爱精神,根据《上海市老年人保护条例》第十一条的精神,修订本章程。
第二条上海大学离退休教职工互助帮困基金是由本校离退休教职工集资,集体和个人赞助而成,用于对离退休教职工救急救难的帮助。
第三条凡本校在册离退休教职工自愿出资参加本基金的均可享受互助基金帮助。
第二章 基金来源
第四条 基金主要来源,除离退休教职工的集资外,还有学校有关部门及个人的赞助。
第五条 集资是指离退休教职工自愿出资50元作为参加帮困基金行列的行为,对缴足50元的离退休教职工给发“互济基金会员证”,并遇特别困难时可享受帮困基金的帮困。
第六条 学校有关部门赞助是指,校工会每年对离退休教职工互助帮困基金的捐助款及其他有关捐助等。
第七条 个人赞助是指,个人对基金的捐助(即每年“一日捐”活动的资金来源)。个人一次捐助100元以上的,发给荣誉证书,捐助款均不得退还。
第三章补助条件和办法
第八条 凡本校在册离退休教职工按规定参加本基金的,自缴足款之日起,满三个月后,遇有急难,均享有互助基金补助的权利。
第九条 互助基金的补助条件
1.遭遇一般自然灾难或意外事故所造成暂时生活困难的,酌情给予补助,补助金额一般不超过500元至1000元。
2.离退休教职工本人患病,在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配药,个人付费进入共负段后,自负部分数额较大,造成生活困难的,可视不同情况给予适当补助,一年最高补助额累计不超过1000元。
3.离退休教职工本人患原发性癌症需住院手术治疗的,一次性给予补助500元至1000元,最高不超过2000元。
4.离退休教职工本人患大病住院手术治疗引起生活困难,可一次性补助300元至500元,最高不超过1000元。
5.离退休教职工中的孤老,由于体弱多病,本人收入较低,又无亲属资助的,可酌情给予帮困,补助金额一般一年累计不超过2000元。
6.离退休教职工本人病故,可酌情一次性补助500~1000元。
7.对离退休教职工的其他特殊困难,经离退休工作处集体讨论后,再酌情给予帮困补助。
第十条互助基金的申请
离退休职工凡遇符合第八、九条规定情况时,凭互济基金会员证,领取和填写帮困补助申请表,并提供有关凭证,如实填写帮困补助申请表。
第四章 互助基金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成立互助基金管理委员会。互助基金管理委员会对内负有对互助基金合理使用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并有向离退休教职工宣传互助基金收支、使用情况的义务。
第十二条 互助基金补助申请,由离退休工作处有关负责人审核而定,补助金额超过500元或属特殊情况提出申请补助的,由处领导集体讨论拟定。
第十三条 基金由离退休工作处专人专项管理,并定期向校离退休互助基金管理委员会报告收支情况。
第十四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互助基金管理委员会。
二ΟΟ九年十二月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