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海大学老教授协会章程(修改稿)
    沈杰 2018-09-28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上海大学老教授协会是在中共上海大学委员会领导下,由本校退(离)休教授自愿参加的群众团体。接受校离退休工作处的工作指导,是上海市老教授协会和上海市退休教育工作者协会的团体会员。

    第二条 本协会是党联系老教授的桥梁与钮带。协会的宗旨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遵纪守法,学习党和国家的政策、法规,继续发挥老教授的知识优势和专业特长,为科教兴国作贡献。协会积极关心会员身心健康,为会员“老有所乐、老有所学、老有所为、老有所养”服务。

    第二章 会 员

    第三条 凡具有高级职称及相当职级的本校退(离)休教师和干部,承认本章程,均可申请入会。

    第四条 申请者向协会分会提出申请并填写入会申请表,经分会同意,报校协会备案。

    第五条 会员享有的权利:

    1、 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2、 对协会工作的批评与建议权、监督权、咨询权;

    3、 参加协会举办的各种活动;

    4、 享受协会为会员提供的服务;

    5、 退会自由。

    第六条 会员应履行的义务

    6、 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

    7、 积极承担并努力完成协会交办的任务;

    8、 缴纳会费。

    第三章 组 织

    第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是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其职权为:

    1、 审议协会工作报告和财务状况;

    2、 决定协会工作和任务;

    3、 制定或修改协会章程;

    4、 推举协会理事,组成理事会。

    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行使职权。

    第八条 理事会

    1、 推选理事长和副理事长;由理事长聘任正、副秘书长;

    2、 组织召开会员代表会议,向其报告工作,执行其决议;

    3、 制定和实施协会年度工作计划;

    4、 理事会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5、 聘请名誉理事长、名誉理事和顾问。

    第九条 理事会每届为四年。正、副理事长可连任,原则上不超过两届。

    第十条 学校各学院、各部门可成立协会领导下的分会,分会不设理事会,仅设会长、副会长及秘书长,由会员推选。分会会长参加校理事会。分会遵循协会章程开展活动。

    第四章 经 费

    第十一条 经费来源

    1、 上海大学行政拨款;

    2、 协会组织科技咨询和社会服务的收入;

    3、 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的资助与捐赠;

    4、 会员按规定时缴纳的会费。

    第十二条 经费的管理和使用

    1、 执行有关财务制度;

    2、 使用应量入为出,财务公开。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章程由会员代表会议审议通过,报中共上海大学委员会和上海市老教授协会。

    第十四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理事会。

    2017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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